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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浒墅关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浒墅关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镇)范围内工商企业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交流交友、维权维益、协助协作、共兴共荣”为主责。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竭诚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机关是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本单位的管理机关是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工商业联合会 。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苏州虎丘区四明路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接受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七)参与调解,组织公益慈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本辖区内的民营企业。其他性质单位经过批准也可以自愿入会;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辖区内有一定影响力及代表性的经济社会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入会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通过,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或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或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须经不低于表决总人数的50%表决通过,可以采取等额选举的方式产生;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本团体会员;

(二)其企业或个人在本辖区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

(三)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本团体名誉会长。

(八)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派人员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二十三条1—6项职权。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3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可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议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薪酬,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设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收费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用于与商会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五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经秘书长提议,由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9日苏州高新区(虎丘区)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会第一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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