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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纳税信用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1-06-21 13:13:02 点击次数:384
01

纳税信用的级别设置有哪些?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纳税信用级别有A、B、M、C、D五级。

(一)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二)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三)M级纳税信用为新设立企业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四)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五)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02

有哪些特殊评价情形不予评A呢?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03

A级纳税人有哪些激励措施呢?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04

被评为D级纳税人有哪些影响呢?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05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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