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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6-07 10:08:39 点击次数:299

苏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预防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相关犯罪线索,维护我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主要特征为: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市预防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牵头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等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均有权以来信、走访、电话、网络等方式,向行业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所在地处非办进行举报。

第六条 行业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所在地处非办收到举报线索后,应按要求及时报送市处非办。市处非办根据情况,将举报线索转给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进行查证。查证过程中需要其他单位协助的,协助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或者报案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民事诉求或者刑事案件,民事行为相对人、犯罪活动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提出。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举报人提供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等真实有效信息。

(二)客观真实。举报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确凿的线索和证据(如交易合同、财务单据,以及未经依法批准、虚假宣传和承诺高利回报等书面证明材料或照片资料等),对依法查处有直接帮助。

(三)未曾掌握。举报事项未被有关部门事先掌握。

(四)查证属实。举报事项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

(二)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

(三)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

(四)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或者对非法集资起重要协助作用;

(五)预防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六)在苏州市内既未注册登记、也未设立实体营业场所、直接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及以上举报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席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证,有非法集资嫌疑、但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举报人一次性200~500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认定属于非法集资、且决定立案侦查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举报人一次性1000~3000元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认定属于非法集资、且决定立案侦查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6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在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查证属实后,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市处非办。市处非办依据本奖励办法,提出奖励意见。

第十四条 市处非办应在奖励审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如无法联系或联系不到的,视为放弃领奖。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亲自领取奖金。领取时需出示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简述举报内容,提供举报受理编号,签名确认。


第六章 监督


第十七条 市处非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信息平台、工作台账和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举报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或者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七章 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处非办、查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妥善保管信访举报材料,做好保密工作,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严禁将举报事项和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举报人。

第二十条 举报信息属敏感信息,各级处非办、查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等部门不接受公众对举报人或者举报人对其他举报人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处非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苏州市预防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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